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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法,中世纪又由基督教精密地加以系统化,又为启蒙时代带来一次所谓“自然法时代”的流行热潮。如今,虽然暂时处于衰微时期,但两千年来一直随着变化无穷的时代风潮波浪起伏,每次都袍服炫烨,焕然一新。世界上再没有比这更具有永恒生命力的思想了。或许,其中保有欧洲理性信仰最古老的传统。然而,正因为越来越强韧,本多不能不认识到,这种明朗的富有人性的阿波罗太阳神般的力量,两千年来总是受到黑暗势力的胁迫。

不,不仅是黑暗势力,本多还认识到,光明也会受到更加炫目的光明所胁迫,不断洁癖性地排斥较之自己更加光明的思想。包含黑暗的更为强烈的光明,还不是终于被法制秩序的世界所吸纳吗?

话虽如此,本多并未受到十九世纪浪漫主义历史法学派,以及民俗法学派思想的束缚。明治时代的日本,固然需要由这种历史主义所产生的国家主义法律学,但他反而转向法的根本所具有的普遍真理,醉心于目前并不流行的自然法思想。同时,他也想探知普遍的法所包摄的范围。如果法超越希腊以来受人性观所制约的自然法思想、进入更广泛的普遍真理(假若存在这样的真理)的话,那么法本身也许会自行崩溃。本多一心想走进这个领域,任幻想自由驰骋。

这的确是年轻人颇具危险的思考。但是,罗马法的世界,犹如光明的地面明晰地印上浮现于空中的几何学建筑的影像,他一旦对自己所学的现代实定法背后所矗立的这种影像感到餍足之后,自然就会摆脱明治日本忠实的继承法的压迫,时时将眼睛转向亚洲别的广阔的古老的法秩序。

丸善书店寄来的L.德隆肖的法译本《摩奴法典》,有些内容可以很好解决本多的疑问。

《摩奴法典》或许是公元前二百年至公元二百年间集大成印度古法典之大宗,在印度毗湿奴教徒中,至今依然保持法的生命。全书十二章二千六百八十四条,宗教、习俗、道德和法,浑然而成为一大体系,自宇宙起源说起,至盗窃罪和继承法为终结。如此亚细亚之混沌世界,同基督教中世自然法那种整然有序的宏观世界与微观世界相照应的体系,实际上表现了显著的对比。

然而,正如罗马法的诉权和没有权利救济等于没有权利这一现代权利概念相对立一样,《摩奴法典》也在关于威严的王和婆罗门法庭仪容规定之后,将诉讼事件限定在负债不还等其他十八项目之中。这种干枯无味的诉讼法也有着这样的描述:王要知道根据事实审理是否正确,被比喻为“犹如猎人依据血滴寻求负伤的鹿的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