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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中国官大法小,刺猬横行,升斗小民都是温顺的兔子,纵然周身铁甲,照样遍体鳞伤。所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外乎三个原则:要办法不要宪法、顾人情不顾国情、讲治理不讲道理。县委书记一句话,胜似西天百卷经,法律算个鸟。圈内有句名言:权利无保障,即是无权利。现实即是如此。我是公民,有选举权,但从没投过票;我依法纳税,有知情权,可从来不知谁花了我的钱,花在什么地方。想来无非几个去处:或为杯中酒,或为盘中馐,或为赌台豪博之资,或为小姐胯下之费,反正没人敢过问,花钱的理直气壮,掏钱的忍气吞声。律师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天职,其实自己的权益也没有保障。执业证一年一审,年年缴费,1999年五千多,2000年四千多,今年降了一些,两千五百五十元。其中大部分叫注册费,其实是律协的会费,我连续交了十四年。明知这事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一无依据,二无道理,绝对是乱收费,不过收钱的全是大爷,惹不起躲得起,只有忍痛掏腰包。全国十三万律师中不乏高人,有名教授、大学者,人人精通法律,个个舌灿莲花,没一个敢稍有微词。

这权利没法主张。发文收费的是财政局的大爷,虽然文件违法,可该大爷只发文件不收钱,这在法律上叫做“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起诉。律协的大爷按文件办事,只要文件没撤销,收钱就是合法行为,所谓“恶法亦法”,不能起诉。这事外行很难理解,打个比方:流氓教唆瘸子打哑巴,哑巴他爹过来评理,流氓说:我肯定没责任,又不是我打的。再去找瘸子,瘸子也有道理:流氓叫我打,我敢不打吗?

在这里,律师就是那苦命的哑巴,而且更惨,他连个爹都没有,只有一群狠心的后妈。

几千块不算什么,我挨过更锋利的刀。1993年一个执行案,标的很小,说好了律师费给两千七。那时没经验,也没带当事人,自己就去了法院。被执行人是郊外的一家养殖场,法官开车,走到一半说要加油,我当然识相,掏了一百多。加完油已经中午了,先吃饭,又是三百多。吃完饭当然要休息一会儿,进了一家美容院,两位法官又洗面又推油,我一看这阵势,立马缩成一团:钱不够,麻烦了。赶紧回去找老潘借钱。回来时晚了点,老板娘正跟法官要钱,法官当然不肯给,吵得一塌糊涂。我赶紧买单,整九百。一位法官皮笑肉不笑地问我:“原来你不着急啊?那回去吧,别执行了。”我连连道歉,还不能说借钱,只说有点急事。法官点点头:“哦,原来有急事,爹死了还是娘死了?”我不敢接